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及《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以社会各级工商、质检、公安、法院、司法、税务、安监、
纪监、审计、财政、统计、商务、民政、国土、环保、卫生、农业、林业、水务、住建、教育、文化等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的企业监管信息
为基础, 吸纳国内外各社团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价机构、认证机构、慈善机构等发布的信息及实名制下个人及消费者发布的评价信息,依法为境
内外合法成立的各类市场主体接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出具接入单位证书,对接入单位的信用档案情况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记
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XB/T CCIS3600-2015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和格式规范》评分评级,供各国各级政府部门、
行政机关、招标系统、银行系统、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征信机构、评价机构、认证机构、商会协会、主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免查询。“让失
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